概念题
1.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华农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刚性宪法[山东大学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2
年研]
(2)柔性宪法[华农2016年研]
答:(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其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沈工大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
(1)成文宪法[中山大学2018年研]
(2)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都冠以国名。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分类,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3.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武大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宪法解释「中国政法2021年研;中南财大2021年研;扬州大学2021年研;广东财大2020年研;安徽师大2020年研;山东大学2018年研;浙江财大2017年研;安徽大学2017年研;常州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6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
(2)宪法修改[河北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7年研;武大2015年研]
答:(1)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法定有权机构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是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所作的解释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法定有权机构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此种宪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与发展,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废止、变更、补充部分内
容的活动。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
①宪法解释属于解释学;宪法修改属于立法学。
②就其行为特性而言,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4.宪法基本原则[扬州大学2021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基本特征为:①普遍性,即任何立宪国家在立宪和行宪中都必须遵循。②特殊性,即必须符合宪法独特的调整对象。③最高性,即其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④抽象性,即其是宪政实践的概括。⑤稳定性,即在宪法发展和宪政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⑤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⑥法治原则。
5.规范性宪法与名义性宪法「武大2011年研]
相关试题:规范性宪法[浙江财大2019年研]、名义宪法[华侨大学2018年研]
答:(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即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即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6.宪法规范[浙商大2021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常州大学2017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
答: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具有以下特点:①政治性。政治现实影响宪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宪法规范可以很好地规制政治权力运作的功效。②最高性。宪法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处干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③原则性。宪法规范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④组织性和限制性。宪法规范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国家机关权力,并加以合理性质。
7.宪法关系[河北大学2015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
答: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关系直接反映特定社会的基本利益结构和政治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涉及极为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国家或国家机关是其重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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